中国园林网9月11日消息:“自从钙粉生产厂的污水排到俺的责任田后,原来长势喜人的果树、林木就蔫了。”提起这事,河南省郑州市农民朱占涛一脸痛惜。近日,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,钙粉生产厂的承包人被判赔偿朱占涛各项损失共计39401元。
朱占涛是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农民,他于1999年与所在的村组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经营证书,承包了面积约6亩的沟滩地,在该地上种植了林木、果树等。2005年5月,阎凤敏承包了与朱占涛责任田相邻的钢砖窑场,后改建为郑州龙辉钙粉厂,并向朱占涛承包的沟滩地上排放污水,造成朱占涛所种植树木部分死亡。
2006年,朱占涛向二七区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判令阎凤敏立即停止向其承包的林地排放污水及其他污染物,并恢复其承包地的土壤状况,赔偿因污染给其造成的损失2.5万元(具体数额以司法鉴定为准)。诉讼过程中,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,鉴定认为除污染造成部分树木死亡外,要恢复土壤生产力,需采取人工清除的方式,同时要加强施肥和管理;受污染的影响,该地块的杨树和泡桐生长速度明显降低,各项损失共计39401元。法院于2007年6月做出判决,支持了原告朱占涛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阎凤敏不服判决,于2007年8月上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。郑州中院审理后认为,阎凤敏所经营的钙粉厂向朱占涛承包的沟滩地排放污水,并造成了损害,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,其赔偿数额应以司法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为准。法院据此驳回了阎凤敏的上诉请求。